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保障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陜西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二)償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租賃住房用于自住;
(四)離休、退休;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
(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 單位收到職工的提取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到提取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和單位。
第七條 經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職工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四章 提取額度和方式
第八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提取,也可以是分期提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條 職工以虛假材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退還,并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歸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上是關于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的全文,旨在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保障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在實際操作中,職工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同時,單位也應當配合職工的提取申請,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合法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