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比例一般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至12%,具體比例由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在規定范圍內自主確定,且單位與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以下是詳細說明:
一、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比例的法律依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等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12%。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單位繳納比例的自主確定權
繳存單位可根據自身情況在5%至12%的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繳存比例。例如:
北京地區:2025住房公積金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繼續執行5%至12%的繳存比例政策,單位可在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年度繳存基數申報時調整比例。其他地區:如浙江新昌、呼和浩特等地也明確,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單位可在此區間內自主申報。
三、單位與職工繳存比例的關系
職工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一致,且同一繳存單位應執行相同繳存比例。例如:
若單位選擇8%的繳存比例,則職工個人也需按8%的比例繳納,單位與職工的月繳存額分別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單位月繳存額和職工月繳存額相加,即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總繳存額。
四、特殊情況下的繳存比例調整
生產經營困難單位:
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的,可通過單位網上業務平臺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1%至4%,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同意后,有效期截至該住房公積金年度最后一個月(如2025年8月申請,有效期為2025年8月至2026年6月)。
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比例政策與單位職工不同。例如,北京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可在10%至24%區間內自主申報繳存比例。
五、單位繳納比例的確定流程
基數申報:
單位需在每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期間(如北京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根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申報繳存基數。
比例調整:
單位在申報繳存基數時,可同時調整繳存比例。調整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
執行新比例:
調整后的繳存比例自申報次月起執行,單位需按新比例計算并繳納住房公積金。




